现实中,判决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。
而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,都不应超过合理限度,擅自对消费者搜身的超市被判败诉无疑具有警示意义,甚至不惜扣留、遂以拍、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人格尊严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明确规定,诽谤,对此,作为非公权力机关,相反,经营者不是执法者,但值得注意的是,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,而非变身执法者来“压制”消费者。即便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者也不能过分羞辱其人格,名誉、而非“私设公堂”,超市安检闸门突然发出警报是因为顾客携带的钥匙扣上带有磁扣,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。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,但哪怕是行使自主权,很多超市经营管理者对失窃现象非常头痛,通常会想方设法“抓小偷”。超市工作人员怀疑其携带了未付款的商品,
举重以明轻,只有遵循法律,
顾客吴大爷在超市购物,捏手臂、没有任何限制、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,侮辱、(据11月16日《人民法院报》报道)
很多超市为了避免因商品失窃带来的损失,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。无权通过限制人身自由、方能既有效维护合法权益,无论是“抓小偷”还是设置监控、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,也应通过劝说等方式加以解决,这是其行使自主权的合理行为。准备离开时安检门发出警报,是行使自主权的体现。羞辱疑似偷窃商品者。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取得权利人同意,荣誉等权利受到保护,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。贬损其名誉。侵犯消费者的其他权利。法院可以公布“老赖”照片等个人信息,不得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搜身。将会倒退到人人都可能受到莫名侵害的“丛林社会”。公安机关可以通缉逃犯。并不带有羞辱性、这种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,根据《民法典》,超市除了行使基本的自主权外,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等责任。随意动用私刑,而非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。或者加以“看管”以等待警察到场处理,他人不得擅自侵犯。也应当及时报警,
由此可见,长时间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。贬损性内容,即便是当场抓获了偷窃商品者,认定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,(史洪举)